由於沒有使用 X 華電信的ADSL,免費網頁空間被收回。我會分批將過去所有的網頁資料搬移過來。

2011年7月3日 星期日

當遇到網路流氓怎辦?

當遇到網路流氓(鄭文宏)怎辦?


關鍵詞:
網路霸凌,網路毀謗,台灣黑道,竹聯幫,鄭文宏,林政緯,劉書衡,林見成,東吳大學拳擊社,傳龍會,武術散打搏協會,武術社群研究


鄭文宏(林威利的教練)慘敗(下)




政緯 (威利)的技術(下)




網路毀謗:http://www.youtube.com/watch?v=QKbNgRSvfQk


國立東華大學師資班劉書衡:

http://news.sina.com.cn/c/2011-05-13/074022457234.shtml


雅虎奇摩豬數加變成台灣黑道的佈告欄?
這算哪們子的評論?

轉載於: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1712032703255




利用徒弟(林威利)發布不實資料:




台灣武術亂象田野研究資料

教育通訊與科技:網路霸凌研究 2007 ~2011


https://skydrive.live.com/?cid=d7aef6656950f335&sc=documents&uc=1&id=D7AEF6656950F335%21404#


https://skydrive.live.com/?cid=D7AEF6656950F335&id=D7AEF6656950F335!404&sc=documents



↑ 點此下載 PDF 檔案



以下資料轉載自: http://forum.gamer.com.tw/C.php?page=1&bsn=60444&snA=2430&subbsn=0


作 者
 第1篇 :【閒聊】「隔空沾黏隨牽引」事件之不起訴處分書15GP-BP
samuel7078
(武林-功夫哥哥)
不擊隔大學士
LV29 / 人類 / 劍士
巴幣35238
GP124
經驗
發言日期: 2011-10-01 00:54:45   只看該作者
開啟圖片
根據「100年度偵續字第359號」一文

本人與林威利網友雖前經不起訴處分之後,經鄭先生聲請再議,後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為結果,因此回覆以下內容。

相關敘述理由一共5頁,除了檢察官清楚告知我們不僅僅應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哪怕評價屬於「事實陳述」也因為探討重點核心是建立在「武術格鬥絕對不可能違背物理定律」之原則,也符合期所學物理學知識,堪認林威利網友係以「善意發表言論」。

而本人所相關回應與轉載之文章內容,甚至進而相關尋找媒體工作者針對本案加以播報之意圖,也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所以也無法屆此認定為共犯。

處分書上清楚表明了林威利網友本身也是學習接觸武術9年,

而本人也是現職的國術老師,並非所說內容毫無根據,

因此檢察官最後告知,「被告兩人所辯,均屬有據,堪可採信。」

故認為罪嫌不足處分!

其不起訴書內容也有完整敘述偵查庭現場鄭先生示範的結果,

相關偵查庭之開庭是於100年5月9號,

當天現場檢察官授權由我做現場偕同配合鄭先生示範「隔空沾粘」之任務,所以全程不僅有錄影、錄音佐證,更有檢察官、書記官與一法警可以佐證我本身所經歷之詳細事情真實,本篇處分書當中也有清楚載明現場狀況與鄭先生現場所說的每一個字句。

不過本人認為冤家以解不宜結,故本身不希望在網路上公開其示範過程相關之內容。

但是必須要公開這次的不起訴處分之結果,以還我涉嫌觸犯刑法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所帶來的困擾與清白,

同時也得替本人當天因前往開庭而停課停班造成家長與學生困擾給個交待,

雖本案仍可聲請再議,但本人誠如不起訴處分書上相同之理念,會繼續以科學認知與本人專業科系所學之相關專業知識所相同之批判,也得堅持本人憲法所給予的「言論自由」,未來倘若需要也會繼續前往出庭證明自己之言行,也交由司法公評自己之行為是否正直。

如此大費周章的貼出本篇內容,是因為本板過去至今都有鄭先生之學生對於本人有令人相當不快之言論,當中言論也有讓我擔憂會造成別人對我有錯誤之觀感,擔憂有蔑我個人辛苦建立起來之聲譽,

期待該名網友也可以公開的還給我一個清白,也能夠讓這件事情早日徹底平息。

公開在此以正視聽。

由於處分書上有本人、林威利網友與鄭先生之相關資料,故目前也不直接掃描公開避免涉及個人隱私。

本身也不會私下提供給任何人參閱,以此證明。

2011-10-01
   --
   巴哈姆特BB授權可在巴哈百科使用本文。    This work is licensed Some rights reserved.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2.5 台灣.
最後編輯日期:2011-10-01 01:03:35 Origin: <123.192.204.xxx>
檢舉 15  - 留言 收藏 分享 引言回覆
檢舉多寶塔:當個讓人懷念的人感覺野蠻不錯的~~2011-10-12 20:59
檢舉武林-功夫哥哥:通常懷念有幾種,其中一種是已經往生的。(茶)另外一種是例如陳進興那種社會最壞示範。2011-10-12 21:04
檢舉多寶塔:你的見識低,只舉得出兩種,讓人懷念的我至少還能舉出5.6種,什麼這一種、另一種,自曝其短了~2011-10-13 08:28
檢舉多寶塔:奇怪!以你這樣一般的見解,怎麼會一直要我們去告林威力呢?是林威利拜託你說的嗎?2011-10-13 08:31
【活動情報】小時候你的志願是什麼? 想實現你的志願就來玩「我的志願Online」
作 者
 第2篇 :RE:【閒聊】「隔空沾黏隨牽引」事件之不起訴處分書8GP-BP
willylin72
(林威利)
客串討論版的遊俠
LV12 / 人類 / 初心者
巴幣6767
GP150
經驗
發言日期: 2011-10-01 01:21:34   只看該作者
開啟圖片
※ 引述《samuel7078 (武林-功夫哥哥)》之銘言
> 根據「100年度偵續字第359號」一文
> 本人與林威利網友雖前經不起訴處分之後,經鄭先生聲請再議,後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為結果,因此回覆以下內容。
> 相關敘述理由一共5頁,除了檢察官清楚告知我們不僅僅應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哪怕評價屬於「事實陳述」也因為探討重點核心是建立在「武術格鬥絕對不可能違背物理定律」之原則,也符合期所學物理學知識,堪認林威利網友係以「善意發表言論」。

相信很多人都很關心此案的結果

再議的結果

就是小弟我又收到了第二張台北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再次證明我所發表的言論,不僅受到憲法賦予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事實陳述上,亦非無憑無據

這個事件經過一年半的紛擾,至此應該可以告一段落了
  
最後編輯日期:2011-10-01 01:23:45 Origin: <114.36.56.xxx>
檢舉 8  - 留言 收藏 分享 引言回覆
檢舉林威利:謝謝 nicky 大2011-10-01 13:43
檢舉林威利:真‧Blue: 謝謝你2011-10-01 13:44
檢舉武林-功夫哥哥:這段時間,大家也承受了很多烏煙瘴氣,總算也藉著這張紙,免除了無謂的辯論。2011-10-02 00:48
檢舉闇の舞踏士:哇!能說明一下「隔空沾粘」是什麼嗎?那位大師都當場秀出來了,真有那麼一回事嗎?2011-10-02 16:00
檢舉特沃伊:兄弟~漂亮!!2011-10-06 22:10
作 者
 第3篇 :RE:【閒聊】「隔空沾黏隨牽引」事件之不起訴處分書0GP-BP
n8121
(磁鬼)
調皮搗蛋:調皮搗蛋
客串討論版的遊俠
LV16 / 人類 / 劍士
巴幣932
GP248
經驗
發言日期: 2011-10-01 11:17:36   只看該作者
開啟圖片
恭喜2位~^_^"!
真理越辯越明!
真理經的起考驗!
我想這結果1切盡在不言中了!
最後編輯日期:2011-10-01 11:17:36 Origin: <203.70.51.xxx>
檢舉 0  - 留言 收藏 分享 引言回覆
作 者
 第4篇 :RE:【閒聊】「隔空沾黏隨牽引」事件之不起訴處分書


鄭文宏臉書(以下截圖)









如果他說的是: 輔大"金鋼狼"......,我認為:一個東吳大學搞乙組社團的"咖" (林威利),不知道他是憑三小去說這些涉及運動專業性的見解,拿這些來暗諷刺輔大金剛狼? 如果這乙組社團的咖,不是躲在竹聯黑道(師父)的背後,不知又有何斤兩?

沒有留言: